(一)分詞原則
1.基本原則:
(1)詞的定義:語句中具有完整概念且能獨立自由運用的基本單位為詞。
(2)使用頻率高或連用程度強的字串應視為一分詞單位。如:
如:動詞“關門、知道、進出、密談”等。
名詞“個人、手錶、筆墨、白酒”等。
形容詞“火紅、淡綠、飛快、膚淺”等。
介詞“關於、對於、按照、根據”等。
副詞“必會、實應、仍然、既已、不再、也罷”等。
*正反義及相對詞素結合詞因連用程度強,不予切分。
如:大小、長短、好壞、內外、真假、男女、是非、動靜 等。
*形容詞與名詞連用無特定意義者,予以切分。
如:“新 衣服”、“小 花朵”等。
但“新人類”、“大人物”等詞具有特定意義,屬偏正式名詞,不予以切分。
(3)諺語、名言、口號、歇後語等常連用但內部結構複雜者儘量予以切分。
如:一 動 還 不如 一 靜
幾 家 歡樂 幾 家 愁
保密 防諜 人人 有 責
啞巴 吃 黃蓮 有 苦 說 不 出
(4)語詞可以其在句子中的功能判定是否為一分詞單位。如:
「之前」-表「助詞」+「方位詞」時切分,如:「在此之前」。
表時間功能時不切分,如:「我之前說過」。
「以後」-表「助詞」+「方位詞」時切分,如:「在此以後」。
表時間功能時不切分,如:「他以後不敢了」。
「最近」-表「副詞」+「形容詞」時切分,如:「距離最近」。
表時間功能時不切分,如:「我最近買了一隻錶」。
「最後」-表「副詞」+「形容詞」時切分,如:「落在最後」。
表時間功能時不切分,如:「最後,他終於明白了」。
2.處理原則:
(1)專有名詞和固定語視為一分詞單位。
1)專有名詞:
①人名、地名、國名、公司行號、機關學校、行政區域、產品名、書名、電影名稱等專有名詞特有所指,應視為一分詞單位,不予切分。
如:梁啟超、九份、美利堅合眾國、大同公司、北京大學、臺北市、文心貴族、日清杯麵、紅樓夢、亂世佳人等。
*「陳 太太」、「王 太」、「陳 家」、「余 家」予以切分。
②專科語詞視為一分詞單位。
如:光學式自動識別計測系統、卡波西氏肉瘤等。
③器官名稱,若左右器官的功能有所不同,一律視為一分詞單位。
如:左腦、右腦
④外來音譯語詞視為一分詞單位,不予切分。譯字不同,視為不同語詞。
如:瑪麗蓮夢露、麥當勞、香奈兒等。
2)固定語:
①成語:具有文獻典故來源,且具多層表義效果的固定語。
如:對牛談琴、人去樓空、紙上談兵、五十步笑百步
②慣用語:
A.一般口語習用,表示特定語義的固定語。
如:敲竹槓、吃豆腐、吃醋、灌水、吹牛、翹辮子、老掉牙、落湯雞
B.正反問慣用語。
如:好不好、要不要、可不可以、喜不喜歡
*“喜歡不喜歡”一句為完整結構,應切分為“喜歡 不喜歡”。
C.四字格慣用語。結構為四個音節的固定語,形式類似成語,但不具文獻典源,又無多層表義效果。因其為慣用語的一類,故不予以切分,如:寶裡寶氣、馬馬虎虎、亂七八糟。
(2)詞綴和前後詞合為一分詞單位。
詞綴為附加在詞根上的構詞成份,詞義虛化,構詞能力強,有前綴、中綴、後綴三種。
1)前綴詞:有“老、阿、小”。如:老虎、阿婆、小張。
2)中綴詞:有“里”,如:糊里糊塗。
3)後綴詞:有“子、兒、頭、巴、麼、們”。如:房子、花兒、罐頭、泥巴、這麼、我們”。
(3)有固定意義之重疊詞視為一分詞單位。
詞素或詞的重疊有特定的語法功能而不是修辭上的反覆時,因其通常具有擴大語義的效果,故視為一分詞單位。重疊詞分為下列幾個形式:
1)詞素重疊
①AA式。如:看看、想想、走走、剛剛。
②AAB式。如:嚐嚐看、散散步、聊聊天、幫幫忙。
③ABB式。如:香噴噴、病懨懨、水汪汪、一些些。
④AABB式。如:乾乾淨淨、快快樂樂、吵吵鬧鬧。
2)鑲嵌重疊
①A一A式。如:看一看、想一想、做一做、聽一聽。
②A了A式。如:看了看、笑了笑、問了問、算了算。
③A了一A式。如:看了一看、笑了一笑。
④A來A去式。如:走來走去、想來想去。
3)全詞重疊
①ABAB式。如:研究研究、討論討論。
(4)簡稱與結合語視為一分詞單位。
1)簡稱:
①縮語:就原詞抽取關鍵詞重組,如:文建會、證交稅。
②略語:說原詞截取部分詞素而成,如:公賣局、文化大學。
③統稱:以數字概括幾項有關的內容,如:三軍、十大建設。
③簡代詞:用一語素來取代全稱,如:臺、閩、港。
2)結合語: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詞併合並加以節縮而成的詞,如:入出境、中小學、工商業、中山南北路。
*套裝合併之形式視為專有名詞,亦不予以切分。如:台北市長、新竹縣政府、教育部長。
(5)所有由數字組合成之定語,不論以國字或阿拉伯數字表達均視為一分詞單位。如:100、一千兩百。
1)有關時間的詞目,如:
“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五日”,切分為“一九九八年 二月 十五日”。
*因其為數名結構,是“二月”,不是“二個月”。
2)數字定語與量詞的組合,如:
“三百兩”、“100個”,切分為“三百 兩”、“100 個”。
3)地址予以切分,如:
“臺北市 信義路 二段 15號 3樓”。
(6)語詞合併用後詞性改變,且能被程度副詞(十分、非常、很)修飾,可視為一分詞單位。
如:「好+動詞」-好吃、好看(副詞+動詞→形容詞)
*「有+名詞」之形式,名詞為雙音節切分;單音節時不分。
(7)補語結構與前詞視為一分詞單位,唯當述語或補語為雙音節時切分。
1)述補結構之述語為雙音節時切分,單音節不分。
如:到-接觸 到、認知 到
為-譯為、流為、選拔 為
成-擠成、形成、堆積 成
作-鑄作、換作、轉變 作
2)補語為結果補語且是雙音節時切分;單音節時不分。
如:哭濕 枕頭、爬上 山頭
看 清楚、清洗 完畢
3)補語為趨向補語且是雙音節時切分;單音節時不分。
如:走 回來、挽救 回來
*述補中插切分:打 得 破、打 不 破
此二詞對應「打破」一詞,而「得」字視為助詞、「不」字視為否定之交互運用,均予以切分。但「處得來」、「處不來」等詞無相對應之「處來」,視為一分詞單位,不予切分。
(8)否定語料於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中有收錄者,視為一分詞單位;未收錄者予以切分。如:
「不」-不但、不然、不好、不夠、不變、不想 等。
「沒」-沒有、沒事、沒想到 等。
「無」-無法、無非、無妨、無聊、無情 等。
以上各詞因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收錄視為一分詞單位。
*所有否定語料另置於附錄,以供參考。
(9)附著於詞根表時態或特定語法功能之詞素,予以切分。如:
「去 過」-表過去
「看 了」-表動作之完成態
「燃燒 著」-表動作之持續態
(10)某些特定詞素做為起始字時,因可任意組合,視為詞組予以切分。如:
1)雖:“雖 大”、“雖 有”
2)未:“未 遠”、“未 減”
3)正:“正 濃”、“正 香”
4)很:“很 好”、“很 美”
5)已:“已 到”、“已 成”
6)本:“本 指”、“本 篇”
7)可:“可 改變”、“可 吃”
8)非常:“非常 好”、“非常 差”
*“未來”做名詞用時表達獨立概念,不予以切分。
(11)方位詞與前後詞切分。
1)單音節方位詞:上、下、前、後、�堙B內、外、中 等。
2)雙音節方位詞:上面、東邊、�媕Y、內部 等。
如:“睡 前”、“屋 �堙芋B“街 上”、“討論 中”、“事實 上”、“三 天 後”、“桌子 上面”、“在 我 之 後”。
(12)“的、地、之、得”等助詞與前後詞切分。
如:“我 的 志願”、“迅速 地 蔓延”、“遊行 之 人”、“看 得 很 清楚”。
(13)介詞與前後詞切分。
介詞為位於名詞或名詞性詞組之前,合起來表示方向、對象、時間、處所等的虛詞。如:『死於安樂』的『於』。常用的介詞有:
把(拿)、比、並、方、打、由、對、替、連、給、跟、管、和、往(望)、從、就(依照)、對、於、向、自、讓(被)、叫(被、受)、在、為、對於、關於、由於、至於 等。
(14)其他:
1)英文、日文或中英合併詞予以保留,成果以附錄方式呈現。
2)詞素中有統一用字者,因二字皆可通用,不予統一,各自視為獨立單位。如:部分(部份)、鞭炮(鞭砲)、分布(分佈)。
(二)簡化字夾註原則
大陸地區使用簡化字多年,為呈現兩岸用字的不同,簡化字為正字者,本書附表中於其後使用()夾註其對應正字,其餘均還原為正字。簡化字之認定依據大陸頒布之《簡化字總表》為標準,全部夾註字表列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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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資料統計方法
本資料利用下列方法進行統計:
1.字頻統計法:以累計方式求得單字數及每字的出現頻次。
2.詞頻統計法:以累計方式求得詞目數及每詞的出現頻次。
3.不同字頻庫比較法:與不同樣本的字頻庫作比較,包括國立編譯館《國民小學常用字彙表》、教育部《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》、教育部《八十七年常用語詞調查字彙表》等,藉以了解與國內用字的差異狀況。
4.不同詞頻庫比較法:與教育部《八十七年常用語詞調查報告》所附84-87共有詞庫作比較,以了解與國內語詞的差異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