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所載,確定標準字體原則有五,略引如下:
1.字形有數體而音義無別者,取一字為正體,餘體若通行
,則附注於下。
例如:
「才」為正體。「纔」字附見,並於說明欄注明
:「方才之才或作『纔』。」
選取原則如下:
(1)取最通行者。例如:取「慷」不取「忼」。
(2)取最合於初形本義者。如:脚、腳今用無別,取
「腳」不取「脚」。
(3)數體皆合於初形本義者,選取原則有二:
A.取其筆畫之最簡者,如取「舉」不取「擧」。
B.取其使用最廣者,如取「炮」不取「砲」、「礮」。
(4)其有不合前述體例者,則於說明欄說明之。例如:
「麵」、「麫」皆通行,取「麵」不取「麫」,
並於說明欄注明:「本作麫。為免丏誤作丐,故
作此。」
2.字有多體,其義古通而今異者,予以並收。例如:
「間」與「閒」,「景」與「影」。
古別而今同者,亦予並收,例如:
「証」與「證」。
3.字之寫法,無關筆畫之繁省者,則力求符合造字之原理。
例如:
「吞」不作「呑」,「闊」不作「濶」。
4.凡字之偏旁,古與今混者,則予以區別。例如:
日月之月作「月」(朔、朗、期)
肉作「」(肋、肯、胞)
艸木之艸作「」(草、花、菜)
「」作「」(歡、敬、穫)
5.凡字偏旁,因筆畫近似而易混者,則亦予區別,並加說
明。例如:
舌(甜憩舔)與(活括話)
以上可視為此次訂字樣的基本原則。由此五條原則可
以得知:
(1)標準字體的選用乃就現有字形加以挑選,並非另創新形。
(2)標準字體的研訂或從古,或從俗,皆以符合六書原理為
原則。
(3)標準字體的選取具教育意義,所以通行字體仍具原有字
構者,優先考慮。
至於所選用字體形構標準的研訂則另有詳細的原則,
除究於文字學理外,另參考書法、美術、印刷、電腦等
專家意見。以下試舉幾個重點為例,餘則請參見文末所
附《標準字體寫法要點參考資料》及本部另編之《常用
國字標準字體教學指引》。
以下原則或用「接」或「觸」來說明筆畫細微處,僅為確立「字樣」所需,作為電腦中文系統字型及印刷體之準則,手寫書體只要字構合乎原則,不必過分拘泥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