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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互見之詞目為對等關係,故採互見方式以互補之。 2.凡詞目無論文獻時代出處、典源皆具有對等關係者,一律互見。 3.互見詞目用語,皆使用�@亦作�A。 4.凡需亦作之分化詞,將最詳細資料留在主條,而附條亦作主條。 例: 【拔十得五】 ㄅㄚˊ ㄕˊ ㄉㄜˊ ㄨˇ b�i sh�y d�m w�~ 寬於拔擢,必能選得半數真才。新唐書.卷一二六.張九齡傳 :�@夫吏部尚書、侍郎,以賢而授者也,豈不能知人?如知之 難,拔十得五,斯可矣。�A文選.任昉.為范尚書讓吏部封侯 第一表:�@拔十得五,尚曰比肩,其餘得失未聞。�A亦作�@拔 十失五�A。 �L拔十失五 【拔十失五】 ㄅㄚˊ ㄕˊ ㄕ ㄨˇ b�i sh�y sh�x w�~ 選拔人才,即使一半不合格,尚可得一半真才。三國志.卷三 十七.蜀書.龐統傳:�@今拔十失五,猶得其半,而可以崇邁 世教,使有志者自勵,不亦可乎?�A亦作�@拔十得五�A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