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本原則依民國八十三年七月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訂之《國字標準字體教師 手冊》所載錄者為據。 2.本原則以楷體寫法為主要說明對象,宋體寫法可比照之。 3.「通則」部分為總原則之說明,「分則」則為較詳細的原則說明。 4.本原則因使用標準字體,因此建議在 WIN95的標楷體環境下瀏覽。使用其他字 形可能與原則之說明有所矛盾。 5.本原則僅為確立「字樣」所需,作為電腦中文系統及印刷用字之準則,一般手 寫筆畫,只要字構合乎原則,不必過分拘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