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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語言標點符號使用原則
說明:

規劃本使用原則,讓族語書寫中的標點符號使用有據以參考的準則,以利推廣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時,可清楚的表述文意,讓使用者與閱讀者都能瞭解語言音韻之起承轉合,並清楚表述文章內容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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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並配合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及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,優先使用第一組書面建議用語「臺灣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言、臺灣平埔族群語言、臺灣客語、臺灣台語、馬祖語、臺灣手語」。屬已完成、不再公告、修訂或出版之成果者,建議沿用原語言名稱,包含已完成之出版品、成果、影音、照片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