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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客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
說明:

1、為利臺灣客語的研究、保存、教學及推廣,教育部特於民國97年成立「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小組」,研訂「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漢字選用原則」,並依此原則研議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。本原則針對客家語本字、堪用字、俗用字、借用字等之選用,除考量字、音、義的學理依據外,也兼顧跨語言比對、教學實務、電腦資訊等因素。
2、依據文化部113年6月20日函及行政院111年8月22日「國家語言發展報告」核定函示,本網站配合修正對外使用國家語言名稱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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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並配合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及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,優先使用第一組書面建議用語「臺灣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言、臺灣平埔族群語言、臺灣客語、臺灣台語、馬祖語、臺灣手語」。屬已完成、不再公告、修訂或出版之成果者,建議沿用原語言名稱,包含已完成之出版品、成果、影音、照片等。